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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知道,婚姻中也有竞业禁止

2017-02-27 13:17:36      点击:

案情:

王女与李男是大学同学,20008月登记结婚,婚后以王女名义登记成立3个销售公司,1个生产公司, 20164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销售公司全部归李男所有,生产企业归王女所有,并约定竞业禁止义务及违约责任。内容为:李男及其亲属及所有关联公司不得自建与王女生产同类或类似产品的工厂,不得从事销售与王女性质一样的产品生产和销售业务,不得向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违反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李男必须向王女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协议生效后,王女将这几个自己名下的销售公司全部转入李男名下,李男拥有了这销售公司后,却不再销售王女生产的产品了,转而销售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于是,王女以李男违反离婚协议约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男承担违约责任。

许宝石律师分析:

首先,竞业禁止效力问题。

竞业禁止,大家见的最多的就是在劳资双方案件,那么婚姻案件中也可以吗?竞业禁止通常是说特定营业主体与之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员所为的营利性竞争行为的禁止。结合本案,因为王女依照离婚协议所有的这家生产公司,如果失去这三家销售公司的销售,其销售业绩,其价值都将大打折扣,王女与李男的竞业禁止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其次,李男是否该担责的问题?

李男说销售公司不代理行为不应当由其承担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要求李男支付高额违约金有其正当基础。

观后: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案件不在局限于孩子,房产的时候,商业也渗透进入其中,这就需要我们律师要不断充电,正确把握最新的法律精髓,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